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杨舍镇博瑞莱建材商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4260号
申请人:***市******建材商行,住所地***市***泗港泗闸路新城产业园对面。
经营者:王小标。
被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诺亚物流大厦110C室。
法定代表人:薛忠良。
申请人***市******建材商行与被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市******建材商行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建材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咸玉宝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