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4260号
申请人:***市******建材商行,住所地***市***泗港泗闸路新城产业园对面。
经营者:王小标。
被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诺亚物流大厦110C室。
法定代表人:薛忠良。
申请人***市******建材商行与被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市******建材商行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建材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咸玉宝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