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市金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2708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后塍袁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彭益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诺亚物流大厦110C室。
法定代表人:薛忠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金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3号。
法定代表人:周燕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市金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27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市金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市金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市金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