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2708号
申请人: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港镇后塍袁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彭益民。
被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诺亚物流大厦110C室。
法定代表人:薛忠良。
被申请人:***市金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丰镇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3号。
法定代表人:周燕明。
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市金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市金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瑞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市金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