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大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7675号
申请人:***市大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后塍朱家宕村。
法定代表人:封永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保税区长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诺亚物流大厦110C室。
法定代表人:薛忠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市大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税区长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市大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保税区长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自己的信用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大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税区长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施沈东
人民陪审员  沈得亮
人民陪审员  卢丽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陆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