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稿
督检人:
签发:
拟稿人:
核稿人:
校对人: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0933号
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诺亚物流大厦110C室。
法定代表人:薛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明,***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滢,***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广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天台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江杨清。
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