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家港广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稿






督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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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人:









核稿人:









校对人: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0933号
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诺亚物流大厦110C室。
法定代表人:薛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明,***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滢,***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广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天台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江杨清。
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