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家港广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稿






督检人:





签发人:













拟稿人:













核稿人:











校对人: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0933号之一
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诺亚物流大厦110C室。
法定代表人:薛忠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明,***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滢,***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广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天台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江杨清,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109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广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