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执异66号
案外人:陈英,女,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住***市。
案外人:谢惠忠,男,196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市。
申请执行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税区诺亚物流大厦110C室。
法定代理人:薛忠良。
被执行人:江阴市中科君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新杨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费建法。
在本院执行***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中科君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英、谢惠忠对本院拍卖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案外人陈英、谢惠忠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陈英、谢惠忠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英、谢惠忠撤回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宋 祥
人民陪审员 余 红
人民陪审员 蒋红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苑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