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4178号之三
原告:***,女,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江苏恒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
法定代表人:江玉娟,总经理。
原告:江苏东能燃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保税区新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洪法,总经理。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宇,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金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保税区诺亚物流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薛忠良。
原告***、***、江苏恒德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东能燃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金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417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市金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江苏恒德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东能燃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已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市金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樊逸峰
人民陪审员 邵王伟
人民陪审员 吴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