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4178某某、某某等与某某市金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4178号之二
原告:***,女,1964年出生,汉族。
原告:***,女,1963年出生,汉族。
原告:江苏恒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
法定代表人:江玉娟,总经理。
原告:江苏东能燃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保税区新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洪法,总经理。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凌飞,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金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保税区诺亚物流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薛忠良。
原告***、***、江苏恒德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东能燃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金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恒德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东能燃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德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东能燃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德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东能燃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1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176元,由原告***、***、江苏恒德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东能燃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樊逸峰
人民陪审员  邵王伟
人民陪审员  吴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