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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鹤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3财保50号 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荔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荔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网络资金及价值相当财产共计在13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67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荔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在130000元限额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价值相当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曾娟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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