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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鹤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朗悦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523执446号 陕西朗悦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陕西鹤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朗悦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鹤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523民初51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朗悦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284924.12元,案件受理费2803,承担执行费4216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鹤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7019元(含执行费4216元),申请执行人陕西朗悦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已受偿202803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鹤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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