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3执100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鹤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TUG108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会计。
被执行人:大荔县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第2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MA6Y7FCF7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鹤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荔县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陕0523民初270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执行标的为10753030元,执行费781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大荔县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98559.03元,缴纳执行费78153元,申请执行人陕西鹤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受偿7820406.03元,被执行人大荔县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8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案件款2932623.97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523执10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 蒙
审 判 员 张 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