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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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3执恢332号
陕西鹤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荔县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鹤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荔县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陕0523民初2709号民事调解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鹤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2932623.97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1726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荔县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私下履行了全部案件款,缴纳执行费31726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陕0523民初27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