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梵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10民初17690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玥,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印江梵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街道永佳.香江**2号楼1**1屋1-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印江梵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梵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原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受理,后因行政区划调整,故该案由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237363.28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191248.59元(利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21年8月16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梵丰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梵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9年8月2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条》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12万元,其中转帐300万元,现金12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全部本息于2019年12月29日一次性偿还。同日,原告通过转帐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300万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与上述《借条》记载一致,借条下方书写借款人***为印江梵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本公司愿意为本次借款的本息提供金额担保。注:还款2021年4月30日前。担保公司(**)印江梵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9月2日,被告***通过转帐方式向原告支付90万元;2021年4月9日,被告***通过转帐方式向原告支付100万元。截止2021年10月28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2094477元,利息180986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1500元。 另查明,根据印江梵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未授权执行董事未经董事会决议对外以公司名义行使担保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未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返还借款、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及财产保全申请费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由梵丰公司对被告***的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依据不足,被告***未经董事会决议对外以公司名义行使担保权,构成越权代理,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9447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180986元(以20944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自2021年4月10日起计算至2021年10月28日止;此后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上述标准另计);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228元,减半收取13114元,由原告**负担787元,由被告***负担1232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帐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