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普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2521民初17号
原告: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系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系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系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西藏札达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
法定代表人:***,系西藏札达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西藏神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西藏神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藏札达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西藏神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22.95元,减半收取计9,761.48元,由原告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列
审 判 员 仁增加参
审 判 员 米玛次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旦***
书 记 员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