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华协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5民初17756号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华协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5MA1QU12D8T),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和进社区后山岗。
经营者:赵兴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雷,南京市江宁区江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46127134),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蓝天路。
法定代表人:张金峰。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华协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华协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华协建材经营部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华协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5783元,减半收取7892元,由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华协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长  何才平
人民陪审员  邓其瑞
人民陪审员  付 蕾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星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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