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永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5民初5052号
原告:南京永川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62858244C),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李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来,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46127134),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峰。
原告南京永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永川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3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593元,由原告南京永川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祥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