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财保1号
申请人: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13500560XG,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友谊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季昌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46127134,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蓝天路。
法定代表人:张金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1500万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5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田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