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永昌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民初6826号
原告:南京永昌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镇成功大队。
法定代表人:张怀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翠香,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蓝天路。
法定代表人:张金峰。
原告南京永昌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南京永昌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永昌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 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军
书 记 员  贾紫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