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1738号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方耳岗彩钢板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5MA1QHYL792,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陆郎社区方耳岗。
经营者:崔亚威,男,1991年8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雷,南京市江宁区江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46127134,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蓝天路。
法定代表人:张金峰。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方耳岗彩钢板厂与被告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方耳岗彩钢板厂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方耳岗彩钢板厂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 霍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