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盛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1407号之一
原告:南京盛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秦禄大道2号7区15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崔乃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雷,南京市江宁区江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蓝天路。
法定代表人:张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盛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盛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盛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盛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6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667元,由原告南京盛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志阳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 助理  王诗桐
见习书记员  石 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