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1048号
原告:南京方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张桥社区小圩村。
法定代表人:崔乃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雷,南京市江宁区江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蓝天路。
法定代表人:张金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方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方固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方固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方固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90元,由原告南京方固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钟诗蔚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 任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