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4民初954号
原告:贵州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顶云乡石板井村芭**组。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MA6DRDMB2W。
委托代理人:***,贵州沃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关岭自治县恒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滨河西路财政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346988220N。
委托代理人:李旭,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关岭自治县恒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顶云新区游客中心二楼(高铁站)。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MA6DNAJ464。
委托代理人:***,男,1991年3月16日生,黎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系关岭自治县恒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贵州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关岭自治县恒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关岭自治县恒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受理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4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 诗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424民初954号
原告:贵州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关岭县顶云乡石板井村岜**组,组织机构代码91520424MA6DRDMB2W。
被告:关岭自治县恒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关岭县顶云新区高铁站游客中心二楼,组织机构代码91520424MA6DNAJ464。
被告:关岭自治县恒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关岭县滨河西路财政局二楼,组织机构代码91520424346988220N。
诉讼代理人:***,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贵州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关岭自治县恒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岭自治县恒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40.00元,减半收取8,070.00元,由原告贵州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由负担。
鉴定**,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4民初954号
原告:贵州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顶云乡石板井村芭**组。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MA6DRDMB2W。
委托代理人:***,贵州沃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关岭自治县恒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滨河西路财政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346988220N。
委托代理人:李旭,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关岭自治县恒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顶云新区游客中心二楼(高铁站)。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MA6DNAJ464。
委托代理人:***,男,1991年3月16日生,黎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系关岭自治县恒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贵州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关岭自治县恒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关岭自治县恒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受理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4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 诗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424民初954号
原告:贵州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关岭县顶云乡石板井村岜**组,组织机构代码91520424MA6DRDMB2W。
被告:关岭自治县恒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关岭县顶云新区高铁站游客中心二楼,组织机构代码91520424MA6DNAJ464。
被告:关岭自治县恒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关岭县滨河西路财政局二楼,组织机构代码91520424346988220N。
诉讼代理人:***,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贵州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关岭自治县恒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岭自治县恒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40.00元,减半收取8,070.00元,由原告贵州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由负担。
鉴定**,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