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4财保2号
申请人:关岭自治县恒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顶云新区游客中心二楼(高铁站)。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MA6DNAJ464。
委托代理人:李旭,系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顶云乡石板井村芭茅林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MA6DRDMB2W。
申请人关岭自治县恒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在案外人关岭自治县恒兴投资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人民币3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关岭自治县恒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办理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证流水号:PZDM20215225000000003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关岭自治县恒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8日与被申请人贵州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沥青供应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告申请人供应沥青。双方经过结算,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共计1868.56吨沥青,货款总金额为8199071.30元。2019年6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沥青货款2389809.30元,剩余的5809262元至今未支付。申请人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案外人关岭自治县恒兴投资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共计人民币3000000元。现申请人认为该笔到期债权时间紧急,为防止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故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足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鼎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在案外人关岭自治县恒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处的到期债权人民币3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从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关岭自治县恒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