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设计院

黑龙江省第三森林调查规划设计院与哈尔滨市联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长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通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金腾汽配商店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103执198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第三森林调查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联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库街****/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长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埃德蒙顿路五街区******v>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通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街**v>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金腾汽配商店,注册地哈尔,注册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威街******滨市南岗。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威街**院内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 负责人王坤,职务业主。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第三森林调查规划设计院与哈尔滨市联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长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通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金腾汽配商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哈尔滨长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金腾汽配商店同意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占据的房产交付申请人,并承担执行费,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钒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