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鑫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鑫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坪县华安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云07民辖终12号
上诉人云南鑫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坪县华安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2019)云0723民初12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云南鑫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1、案涉工程于2014年6月竣工后,被上诉人长期拖欠上诉人工程款505433.90元不支付,上诉人不得不向华坪县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0月丽江市中级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455433.90元。上诉人在2018年6月申请强制执行,直到2019年上半年,工程款才执行到位。领取执行款时,上诉人就电话通知被上诉人到华坪县法院商量发票一事,但被上诉人违反税法规定要求上诉人按照17%的税率购买增值税发票交其抵扣成本。上诉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并且案涉工程在2014年已竣工,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上诉人只需缴纳3%的税费,被上诉人为此一直与上诉人纠缠不清。2、本次诉讼不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原来施工合同的附随义务纠纷,而是被上诉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侵权纠纷,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况且,上诉人的住所地是昆明市西山区,申报纳税、购买发票、交付发票,也应是“合同履行地”昆明市西山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所述,华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华坪县华安燃气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上诉人、被上诉人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开具、提交增值税发票的附随义务而发生的争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在云南省华坪县辖区,故本案应由华坪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和麟峰 审判员  王康元 审判员  陈先才
书记员  杨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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