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1财保1号
申请人:云南鑫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境界(滇池路幸福花园教师住宅小区二期)9幢1单元11楼B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辉,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影,彭珊玥,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福森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文明社区新市场71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霞,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云南鑫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云南福森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庆县支行开立的账号为53×××70内的存款5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确有必要,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云南福森能源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庆支行账号为53×××70的银行存款500万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鑫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即日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志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普娅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