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684执2720号
被执行人:海门市层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43972-x,住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层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684民初7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