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84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5月8日生,汉族,启东市人,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1月26日生,汉族,启东市人,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8月11日生,汉族,启东市人,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女,1953年4月21日生,汉族,启东市人,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启东市人,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汉族,启东市人,住启东市.
被执行人:海门市层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25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门市层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8)苏0684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人民币256962元;被执行人海门市层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85元,申请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018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7000元,被执行人***、海门市层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18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802元。
本案受理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依法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限制消费令,限定被执行人在2019年2月25日前履行生效的本院(2018)苏0684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019年2月28日,本案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门市层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55000元,被执行人海门市层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定于2019年3月8日前付35000元,在2019年5月1日前付100000元,余款120000元在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第三期120000元执行款由案外人提供担保)。申请执行费由两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需长期履行,故本案可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84执73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