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84民初3601号
申请人:***,男,1956年5月8日生,汉族,启东市人,住启东市。
申请人:***,男,1958年11月26日生,汉族,启东市人,住启东市。
申请人:***,男,1967年8月11日生,汉族,启东市人,住启东市.
申请人:***,女,1953年4月21日生,汉族,启东市人,住启东市。
申请人:***,女,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启东市人,住启东市。
被申请人:海门市层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二十五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海门市层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海门市层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704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PZDM201832xxxxxxxxx077)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保函、保险单。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门市层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704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