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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海门市层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84民初3601号 申请人:***,男,1956年5月8日生,汉族,启东市人,住启东市。 申请人:***,男,1958年11月26日生,汉族,启东市人,住启东市。 申请人:***,男,1967年8月11日生,汉族,启东市人,住启东市. 申请人:***,女,1953年4月21日生,汉族,启东市人,住启东市。 申请人:***,女,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启东市人,住启东市。 被申请人:海门市层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二十五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海门市层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海门市层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704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PZDM201832xxxxxxxxx077)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保函、保险单。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门市层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704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