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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郑州市万兴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82民初512号 原告:***,女,1978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郑州市万兴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演武路西段兴华锦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中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市辖区***与信臣路交叉口向东100米**公交公司隔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万兴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以下称“土石方公司”)、河南中实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实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运用云庭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中实运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土石方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48723.86元,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46723.86元(扣除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 被告***辩称:其是车辆实际车主,车辆买有全险,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土石方公司未答辩。 被告中实运输公司辩称:对事故无异议,对诉请有异议,因为车损没有鉴定,公司认为维修费用过高。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2日15时51分许,***驾驶豫A×××**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荥阳市五一街汜河路北右转时与***驾驶豫A×××**小型客车行驶至此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 ***系豫A×××**小型客车车主,该车在河南西城天道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支付维修费48723.86元。 ***为豫A×××**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土石方公司为登记车主,该车在中实运输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统筹险,限额10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本院认为:本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财产损失,侵权行为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中实运输公司应当依照事故责任和保险合同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的合理损失。 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46723.86元(已扣除交强险限额2000元),其提交有车辆维修发票、维修清单,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实运输公司应当予以赔偿被告中实运输公司认为原告车辆未鉴定且维修费用过高,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事故发生后亦未要求原告对车辆的车损价值进行司法鉴定评估,故该答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中实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车辆损失46723.86元; 二、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 睿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