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民初5604号
原告:郑州市万兴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演武路西段兴华锦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荥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郑州市万兴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万兴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