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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万兴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民初5604号 原告:郑州市万兴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演武路西段兴华锦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荥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郑州市万兴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万兴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