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5民初43号
申请人寿阳县聚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温家庄乡温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宇,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西交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
法定代表人武军,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寿阳县聚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交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等额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寿阳县聚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交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39270元。保全期限至2022年1月11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寿阳县聚鼎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海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