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交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交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吕梁环城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晋11民辖终45号
上诉人山西交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吕梁环城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2020)晋1128民初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山西交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请求:1、撤销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2020)晋1128民初15号民事裁定书;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申请人于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合法。1、双方约定的最终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方式,合法有效。被申请人根据其提交的2016年6月《吕梁环城高速公路郭家沟1#桥采空区处治工程施工比选文件》专用条款24条的约定,认为本案应由吕梁仲裁委仲裁。但2016年7月1日,双方签订的《吕梁环城高速公路郭家沟1#桥采空区处治工程施工合同书》(以下简称。本“合同”)第十一条“如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任何一方可提起诉讼。”、第二条“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比选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文件);(2)中选通知书;(3)比选申请函及比选申请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1)其他合同文件”以及第三条“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之约定,本合同与比选文件相比较,本合同为次序在先的文件,双方在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不一致时,以次序在先的本合同约定的诉讼方式为准。因此,双方约定的合法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方式。2、双方约定的诉讼管辖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仅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应适用,应适用专属管辖。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情形的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及建设工程所在地均为:吕梁市方山县大武镇郭家沟。双方约定的诉讼方式管辖地为:合同签订地,不符合关于本案应为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就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能适用。结合上述观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合法有效的解决争议方式为:诉讼方式,但不能因管辖法院约定不符合规定而导致整个争议解决方式条款无效。因此,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综上,上诉人认为,本案由方山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合法有效,请求贵院撤销方山县人民法院(2020)晋1128民初15号民事裁定书,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6月《吕梁环城高速公路郭家沟1#桥采空区处治工程施工比选文件》专用条款24.1争议的解决方式中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的评审组意见的,可在吕梁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2016年7月1日,双方签订的《吕梁环城高速公路郭家沟1#桥采空区处治工程施工合同书》第十一条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任何一方可提起诉讼”。第二条“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比选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文件);(2)中选通知书;(3)比选申请函及比选申请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1)其他合同文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故该仲裁协议无效,本案应属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本案双方以及监理单位于2017年4月6日形成吕梁环城高速公路郭家沟一号桥采空区治理工程结算书,结算金额为17034285元。该案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完工验收双方已结算请求给付未付剩余工程款纠纷,双方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合同签订地为山西吕梁环城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即吕梁市离石区信义镇砖窑沟村信义收费站。故本案应由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部分上诉理由有理,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山县人民法院(2020)晋1128民初1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东平 审判员 吕云锁 审判员 **军
书记员 杜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