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碑民三初字第00254号
原告:陕西罗伊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九座花园17楼。
法定代表人:贾军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门内伟业大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罗伊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罗伊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罗伊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罗伊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9461元,减半收取4730.50元,由原告陕西罗伊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利群
审判员朱绍清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