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2民初425号
原告:祝仙姣。
被告:胡昕。
被告:杭州典尚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凰山脚路7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231号广厦锐明大厦602室。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仙姣诉被告胡昕、杭州典尚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祝仙姣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仙姣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仙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