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403执10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西堤三路19号13层1304、1305、1338、1339、134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7914122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2月26日,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工业园区星裕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KAKB0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桂0403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08000元及违约金31302.95元(暂计至2022年11月14日)、支付利息(另计),承担案件受理费1492元,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152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保险等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广西***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5月19日止),已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广西***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KAKB039)名下车牌号为桂DQ××****牌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期限自2023年6月26日起至2025年6月25日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标的尚有货款108000元及违约金31302.95元(暂计至2022年11月14日)、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1492元,执行费152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做出相应处置,并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需要申请继续采取上述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在上述强制执行措施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强制执行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薇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