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安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安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安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港工程处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2执418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广西安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南梧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廖烈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安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港工程处,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
主要负责人:罗铭。
被执行人:贵港市甘化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贵城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陈妙波。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安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安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港工程处与被执行人贵港市甘化商贸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西安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安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港工程处依照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802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支付工程款5747244.3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031元。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查询到登记在被执行人贵港市甘化商贸城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路××号1幢1009号商铺一套。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上述房产并依法裁定拍卖,经2022年3月15日第一次拍卖中由买受人刘启明以人民币601731元的最高价竞得,因该商铺的首封案件尚在诉讼程序中,案款需待该首封案件诉讼结束后再行分配。除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贵港市甘化商贸城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747244.3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031元、执行费56396元。具体到位金额以后期分配为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黎红耀
审 判 员 谢 超
审 判 员 邓尚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辉
书 记 员 宾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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