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921执652号
***、***、广西安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安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092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西安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工资报酬2325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4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2022)桂092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上述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桂092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