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99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人):南宁市苏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中81-4号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65425536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广西安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南梧路318号畅春湖山庄B集23号楼三层、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272758085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南宁市苏凡电气有限公司与广西安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南宁市苏凡电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3年1月4日作出(2022)桂0102民初9954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安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7518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宁市苏凡电气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广西安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宁市苏凡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安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751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 丹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毛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