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4488号
原告:苏州兴吉彩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环城河东侧亿佰生活广场2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秋娟,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告:***,男,199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绛县。
原告苏州兴吉彩钢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苏州兴吉彩钢板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苏州兴吉彩钢板有限公司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兴吉彩钢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保全费320元由苏州兴吉彩钢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