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4005号
原告:廊坊中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柳泉镇柳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8FD5A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33幢A**6层至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8449522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廊坊中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中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中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中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合计638元,已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原告廊坊中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