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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中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11031号之二 原告:厦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A之八。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厦门钰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58号鸿翔大厦9层F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天承环路8号院25号楼20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廊坊中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柳泉镇柳泉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钰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廊坊中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厦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