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722民初2139号
申请人:***达化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工业园区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73362369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8658971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达化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达化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价值150000元的财产或产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价值150000元的财产或产权。
二、冻结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浦城县怡源D区[所有权证号:浦房权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浦国用(2013)第0081号]房屋产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