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04民初4459号
原告:福州沈工大焊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达化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沈工大焊接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化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沈工大焊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达化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福州沈工大焊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