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民初468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被告:***,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县。
被告:江西清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青原大道金竹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7876940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清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