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4民终22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涧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涧沟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治市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长邯路东客运站北40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长治市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涧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涧沟村委)与被上诉人长治市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晋0403民初431号民事判决,判后,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涧沟村民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涧沟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长治市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在给付被上诉人30000元后,另有两支收条可以证明上诉人又给付被上诉人50000元,因此,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的工程款应为23421.6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长治市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答辩称,原来村里搞一事一议的时候,村里搞了一个文化广场。文化广场一共是十来万元钱。十来万元钱才开始给了我3万元钱。现在来说我账上应该有七万多元钱。到底这个钱谁弄了,这后边我初步了解,是原来的村书记和会计,2015年的时候以我个人名义把钱领走了。我现在暂不对这个法律程序,反正总的来说我只想通过法律手续把我这个钱要回来就行了。
长治市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73421.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为:被告目前欠原告工程款的数额。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所提供的对账函上对工程结算款数额及对账函出具时被告尚欠原告的工程款数额进行了较为清楚明确的记载,且加盖了被告的公章,庭审中,被告亦认可对账函中被告签章是由被告村委主任***加盖的,故该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能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0000元,本院对上述事实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提供村委账目的照片来证明尚欠工程款数额为23421.6元,但一方面被告未提供原始证据予以核对,另一方面,账目系村委单方制作,且原告主张的数额对应债权人一栏显示为***,故该证据客观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无法确认。此外,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给被告另行指定了举证期,但被告仍未能提供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相应证据,故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施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上述协议依法成立并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案涉工程原告已实际完工并投入使用,故原告已依约履行了自身的义务,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本案被告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工程款的数额问题,原告虽主张为73421.6元,但其提供的证据显示尚欠的工程款数额为70000元,故本院确定被告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7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涧沟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治市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0000元。案件受理费818元,由原告长治市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元,被告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涧沟村民委员会负担775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两份收据复印件,主张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七万多元,应是二万多元。被上诉人质证称:对收据的真实性不认可,都不是被上诉人写的字,自己没有签字,这个钱是村委顶替自己领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施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依法成立并有效。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在给付被上诉人30000元后,另有两支收条可以证明上诉人又给付被上诉人50000元,因此,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的工程款应为23421.6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两份收据的落款时间分别为2012年3月15日和2012年7月23日,然而,当事人之间的对账函的落款时间为2018年6月4日,且加盖了上诉人的公章。另外,被上诉人对两支收据的真实性予以否认,上诉人也未提供向被上诉人支付50000元的相关凭证,因此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涧沟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付丽萍
审判员 范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