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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某某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9民初2457号 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三一工业城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9403337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桂中大道西190号6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MWR2F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7月6日出生,瑶族,住南宁市。 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8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