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甘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神华甘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普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7101执13号 申请执行人:神华甘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乌兰街海流图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包头市普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包白公路1.5公里处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神华甘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普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神华甘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院作出的(2021)内7101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运费116482.21元,案件受理费3490.00元,公告费400元,共120372.21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1706.00元。本院于2022年02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知书。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于2022年03月04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因查无此公司被退回,后通过登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到案接受执行谈话。 2、经启动总对总两次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全部债务未执行。 3、去到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调查,向该地址工作人员询问被执行人公司情况,反馈该地址登记为包头市宏达利汽贸公司,已在本地址经营十余年,未听说有过包头市普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这里办公及经营。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05月07日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程序。 由于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判决并违法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对外公布。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任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