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8执119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深***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静海区***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84707807C。
被执行人:如皋市中辰捏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址:如皋市磨头镇***18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05517610XL。
申请执行人天津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如皋市中辰捏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18民初7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深***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如皋市中辰捏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0954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件,并已送达,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如皋市中辰捏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甚微,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示明其可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情况表示认同并签字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9)津0118执11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自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